央廣網北京6月12日消息(記者 曹倩)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辦法》規定,發行定價利率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負向申報質量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2分,證券公司出現因債券項目申報質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現1次扣0.5分;被約談、現場督導的,每出現1次扣1分。
具體來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為依據。”
相應地,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定價利率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按照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統計,以平均值從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債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無估值的順延至次日。”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負向申報質量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2分,扣至0分為止。證券公司出現因債券項目申報質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現1次扣0.5分;被約談、現場督導的,每出現1次扣1分。”
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風控實效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扣至0分為止。按照證券公司在評價期末受托管理違約債券規模與評價期末受托管理債券總規模的比例從大到小進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受托管理風險處置指標為加分項指標,初始分為0分,滿分不超過6分。證券公司能夠發揮主動管理職能,在配合風險處置、及時發現風險苗頭,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
“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是指通過推動市場化重組等方式有效化解債券違約風險隱患,或者通過推動破產重整、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等有效實現違約債券處置出清,或者探索、豐富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推動債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緩釋債券違約風險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1分。
“證券公司在推動相關債券重大訴訟環節取得突出成果并對厘清中介機構責任邊界有示范效應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央廣資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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