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西太原市對新批準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生產建設項目,建設期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行收費標準的80%收取。

為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太原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等部門發出通知,自8月1日起,對新批準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生產建設項目,建設期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行收費標準的80%收取。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需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官方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水土保持補償費現行收費標準是2018年制定的。其中,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2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計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占地面積計征,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計征;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占地面積計征,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計征。

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何寶國)

編輯:郎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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